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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即日起施行:公共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建筑設計人才網迅 (記者何芳)日前,陜西省政府辦公廳下發《西安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條例,并定于本月17日起施行。該辦法涉及面較廣,也較全面。如:公廁廢物箱等與驗收不合格即投用或擅自拆除最高罰兩萬元。辦法中明確規定:商業網點、居民住宅區等公共建筑和場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和設置城市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政府辦公廳下發的《西安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條例中總結一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大點:
第一,禁止在城市衛生設施上亂搭亂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禁止亂涂、亂貼、亂刻、破壞外觀容貌;依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或占用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場所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向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內排放強腐蝕性物質、易燃易爆或劇毒物質;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內焚燒物品等。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封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辦法規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產權單位負責。社會出資建設的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移交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二,已投入使用但未設置衛生設施的應當補建。
城市主干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配套建設和設置對外開放的公共廁所。配套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已經投入使用但未按照規定建設和設置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補建、補設。
辦法規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級負責、美化環境、整潔衛生的原則。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商業網點、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場所、旅游景點、車站、廣場、公園、大型停車場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場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和設置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主要包括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是指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收集點、廢物箱、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等。
第三,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最高處以2萬元罰款,并責令定期整改。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如在執法過程中,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拒不改正、修復或者恢復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正常使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擅自拆除、移動和封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該辦法的出臺,是一個絕對利好的消息,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這也標志著陜西省在公共建筑方面的整改中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