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員工無理由被辭退,該員工要求賠償金,老板不肯給,我這邊該如何處理?
支招:向老板說明問題嚴重性,這樣的問題是應該得到賠償的。并完善你們的離職管理制度與執行力。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公司簽完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上不寫待遇,也不給員工。兩份都留存在公司,請問這樣能規避企業用工風險嗎?
支招:屬于惡意規避。不過,事實上,如果事后員工以此為由想讓合同無效。往往也是因為沒有證據而敗訴。我認為:單位即使“規避”了法律層面的風險,但同時隨了員工離心力高,忠誠度低的大風險。如果員工有證據,可視為勞動合同無效。如果員工手里沒有,可以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3、員工簽署了勞動合同,因公司原因解約。該員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支招:解除勞動合同證據成立后,如果公司以正當理由解除,應當培償3個月的工資、服裝費、公司不應當扣。如果不是正當理由解除,應當培償雙倍。
4、有位朋友正深陷勞資糾紛。情況是這樣,入職時公司讓簽了一份空白合同,只準簽名不準留日期,薪水也留白。后公司拖欠薪水,并在合同中隨意填了薪水和合同日期,合同文本始終沒有給到員工。員工被迫申請勞動仲裁,請問以上情況,是否應將合同視作無效?申請雙倍賠償,如何才能證明合同為無效的?
支招:1、此情形,員工處于不利狀態,員工必須以證據證明這些空白項目未填寫時迫于單位的要求先簽名。 2、合同文本未交付本人,如果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由單位承擔責任。但一般不會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單單是拖欠工資勞動監察部門就會涉入。如果有證據證明,此勞動合同可視作無效,當申請雙倍賠償。企業還會被處罰。
5、員工2009年11月入職,第一次合同期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合同期滿后,公司與其續訂一年,即:合同期為2012年10月31日為止。現公司想在本次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本人續訂勞動合同。公司操作2012年9月30日向其發放勞動合同不再續訂通知書。本次合同期滿雙方勞動關系即告解除。 問題:請問公司這樣操作是否可以?如果到時員工提出要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有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是否仍可以不與其續訂?如果問題1的答案是不可以不續訂的話那么企業還有其他什么方法可以解決?是否產生賠償金?如何計算?今后對待這類問題,HR該如何提前做好應對措施?
支招:
1.合同到期終止,無須提前30天通知。只需要到期通知其來辦理終止手續即可。不過因為地區存在執行差異,據我所知北京、天津、江蘇三地要求合同終止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合同到期。雙方都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續訂,如果企業決定不再續訂,即可雙方終止。
3.此案例由于企業方提出終止。因此需要按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根據案例的時間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可。
4.你提出的案例是最和平的終止案例。只要按照程序走,控制好辦理終止手續的時效,基本上就沒有問題了。
5、第二次固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若員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只要員工不存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還有五個月的時間。你可以通過證明員工存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來避免與該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是否產生賠償金,是以貴單位是否違法解除來決定的。
8、加強員工考核,對于考核為勝任以上的,為什么不續訂無固定期限呢?若考核存在不勝任情形的,單位有權拒絕續訂。